近日,一份《辩护意见》引发热议。这份《辩护意见》显示,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林维清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林维清写道:“辩护人认为,小大之狱,应察民情民心,但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凡不畏苍生,不畏法律之民;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
在《辩护意见》中,林维清还称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这简直就是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哪还有半点“辩护”的影子?
被告人触犯了刑律,自然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他们仍拥有法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诚然,即使是辩护律师,也不能帮助委托人掩盖犯罪事实,不择手段为当事人脱罪,但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无疑是一名律师的常识和应有的行为自觉。上述的《辩护意见》,看似正义凛然,实则角色错位,其言行已突破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底线。
杭州市律师协会称,将对林维清启动行业调查程序。尽管真相有待调查,但由此引发的反思不能停止。这其中,一些地方存在的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问题,尤其值得重视。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现实中,一些人至今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出钱,就得帮国家办事,不愿帮“坏人”说话;客观上,律师受指派参与办理法援案件,获得的补贴相对较少,少数律师从事法援工作缺乏应有的压力与动力,责任心不强,随意性较大,办案质量不尽如人意。
近年来,我国法援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对此,中办、国办2015年6月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等要求,为提高法援质量提供了重要遵循。2019年10月,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应当勤勉尽责,保证服务质量,等等。上述规定为深入开展法援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充分发挥顶层设计的引领、规划、指导作用,还需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作出周密安排,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法援主管部门、律师协会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剖析典型事例,举一反三查摆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创新举措。比如,不仅要将法援工作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更要从权重上体现其重要性;又如,健全“双随机”制度,派员经常深入办案一线、庭审现场,检查律师参与办理法援案件情况。对违规悖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儆效尤;三是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并将“好差评”制度引入法援工作,让法官、受援人评价法律援助律师,等等,只有将这些细化落实,才能有效杜绝和防范随意性。
辩护律师称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无论是真是假,都向社会释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援工作、对律师形象形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同时,也敲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警钟。当以此为契机,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法援质量,让民生工程真正暖心,兹事体大,势在必行。
文章来源: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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