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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思明:难点在于严格执法
发布时间:2023-03-02

    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曾提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意思是“天下的事情,制定法令并不困难,难的是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这话对于今天的中国同样适用。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的价值在于落实。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不落实,那么,法律就成了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其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不但为群众深恶痛绝,更是法治中国的大敌。因此,要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规范政府的职能和权责。政府不能再像以往那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需要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和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权责关系。同时,还要规范政府的内部关系尤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关系,正确处理中央垂直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杜绝法外设权和权力寻租现象,使各级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策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获得决策权力,然后才能依据自己的权限进行决策。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避免“长官意志决策”“拍脑袋决策”等现象,决策必须经法定的国家机关审查。同时,要建立决策咨询研究机构对重大决策进行论证;要建立决策审议制度由相关专家组成顾问委员会对决策草案进行审议;要建立听证制度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发挥政协、大众传媒和民间组织的作用,促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延误或决策严重失误进行追责。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严格规范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确立严格的执法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等标准,使执法人员做到执法程序、行为、用语“三规范”。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既是确保宪法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政府的神圣职责。人民群众评价法治的好坏,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看政府自身执法是否公正文明。如果政法机关自身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仅不能制止违法,还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法制权威,甚至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要阳光行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权力也容易出现腐败,政府的执法行为自然很难得到群众信服,因此,一定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群众及时了解政府权力的运行过程,便于群众对政府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从而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腐败无法藏身。

    法律的价值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监督。执法监督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证。一旦离开了监督,执法过程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严格执法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执法。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只有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各种纠错问责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傅思明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民生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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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思明:难点在于严格执法
发布时间:2023-03-02

    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曾提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意思是“天下的事情,制定法令并不困难,难的是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这话对于今天的中国同样适用。经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的价值在于落实。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不落实,那么,法律就成了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其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不但为群众深恶痛绝,更是法治中国的大敌。因此,要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规范政府的职能和权责。政府不能再像以往那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需要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和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权责关系。同时,还要规范政府的内部关系尤其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关系,正确处理中央垂直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杜绝法外设权和权力寻租现象,使各级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决策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获得决策权力,然后才能依据自己的权限进行决策。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避免“长官意志决策”“拍脑袋决策”等现象,决策必须经法定的国家机关审查。同时,要建立决策咨询研究机构对重大决策进行论证;要建立决策审议制度由相关专家组成顾问委员会对决策草案进行审议;要建立听证制度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发挥政协、大众传媒和民间组织的作用,促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延误或决策严重失误进行追责。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严格规范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确立严格的执法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等标准,使执法人员做到执法程序、行为、用语“三规范”。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既是确保宪法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政府的神圣职责。人民群众评价法治的好坏,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看政府自身执法是否公正文明。如果政法机关自身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仅不能制止违法,还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法制权威,甚至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要严格执法,就必须要阳光行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权力也容易出现腐败,政府的执法行为自然很难得到群众信服,因此,一定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使群众及时了解政府权力的运行过程,便于群众对政府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从而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腐败无法藏身。

    法律的价值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在于监督。执法监督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证。一旦离开了监督,执法过程必然受到权力、金钱和私情等因素的腐蚀和影响,严格执法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甚至蜕变为为权执法、为钱执法、为情执法。因此,面对权力干预、金钱诱惑、私情影响,只有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完善各种纠错问责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傅思明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民生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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