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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资管业务终将回归真正的信托
发布时间:2023-03-14

  他在演讲中指出,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规范受托委托行为,委托人资产得到最大保护,打破刚性兑付,信息充分披露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而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问题,以及其他非法集资问题,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解决了方向,其他问题自然也就明确了。

  以下为演讲实录:

  我谈四个观点:第一、当前资管必要性。第二、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想法。第三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第四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回归真正的信托。

  第一点,关于资管的必要性问题。

  在座都是高学历的人,都有这方面的基础,我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第一方面,中国经济这么快发展,人均收入不停的加速增长,传统的银行,传统的资本市场的业务已经不能适应我们储蓄者,或者说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第二方面,因为金融市场在不停的深化,产品的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需要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帮助投资者经营。

  第三方面,本世纪以来在市场业务上的各类创新,绝大多数是围绕资管产品,但是这方面恰恰监管没有跟上,如果跟上的话,最近微信上就不会传由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在征求意见,准备对这么庞大的资管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监管的指导意见,就不会出这个文件,这里面的教训太多了。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讲加强资管。发展资管业务很有必要,但加强资管业务同样很有必要。

  第二点,出台指导意见意味着什么?

  最近央行在征求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意味着要规范统一中国的资管市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当前的问题是,多年来我们的金融监管决策层,对资管市场的实质是信托行为。在这方面,我帮大家回顾一下。其实资管业务不是今天才有反应的,在2000年左右,对资管业务就已经有人提出来一些想法,面对当时证券公司在国债回购上的惨痛教训。2001年初在上海陆家嘴开会,针对当时中国受托理财市场上监管制度安排的欠缺不统一,以及正在暴露的严重问题和隐患,本人曾经呼吁要尽快构建中国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说代客理财制度。大家可以看一下当时的财经杂志2001年第5号财经杂志等,了解我的观点。过了两年到了2002年左右,银监会承认了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市场纠纷不停的出现,投资风险不断的暴露,监管部门叫停声一片,首先是银监会在2003年3月叫停民生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后来同年2003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叫停银证理财计划等等。为此本人在5月份又进一步呼吁,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策多门的混乱局面,要统一协调理财市场的制度,而且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以前在国债回购的时候已经有惨痛的代价,这个报告当时送给了国务院有关领导,也转批了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在财经时报2003年5月24日,在报纸上也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协调,不严肃性,以及已经发生的严重风险,提出了批评意见。

  2005年9月份,本人又进一步向国务院明确建议,由一行三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方式和监管方式,明确建议一行三会尽快出台文件,统一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建立监管协调平台,包括危机处理的协调机制,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但是到了今天,这个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人民银行刚刚才出台一行三会的征求意见稿。

  第三点,对于资管的认识;

  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怎么把握资管业务?从监管层也好,从市场进一步要开发新产品也好,从防范风险也好,从中国资管未来的方向,可能会是什么?我们先搞清楚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

  目前现状据有人统计,总规模88万亿,扣除重复计算60万亿左右。资管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在内,有8种,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公募资金、私募资金,可能还有遗漏。

  其实,中国目前的几类金融机构,都在做,也都可以做资管业务。资管业务的实质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它不是需要通过银行中介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不是投资者自己决策,进行投资的股票投资,债券业务投资业务。而是典型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之所以市场上现在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混乱,主要的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政策文件不一致造成的。这一次央行出台的,关于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文件,涉及了很多方面,我如果帮大家解读一下,可以归纳为6项内容。

  第一方面,需要统一规范信托业务行为的本身的监管业务。一方面,本身是信托业务,应该怎么管。第二方面,资管基本依据是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比如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穿透式监管等等。这都是信托法所要求的。

  第二方面,有些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有些内容,应该是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的问题,除了微观审慎监管,监管机构对微观金融机构怎么监管,风险怎么控制。从国家角度,怎么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资产泡沫的产生。从宏观审慎角度进行思考,比如说杠杆的问题,严格说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是信托业务中间考虑的问题。但是现实中间又大量存在,杠杆率是1倍,还是1.5倍,还是2倍。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宏观审慎管理中应该考虑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个问题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到今天怎么办?信托本来要讲什么?应该讲什么?这是我想讨论的第二方面。

  第三方面,新老划断问题,这是基于现实存在的问题,不能一下解决,亡羊补牢不能一下到位,这个是过渡时期采取的无奈的,不得已的措施。

  第四方面,打破刚需兑付,这是属于进一步需要强调、确认、坚守的市场原则。目前已经出台了破产条例。资产管理中间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意进行管理,损失自然是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但是这个问题在现在文件中强调很多。

  第五方面,对于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这部分本不应该写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中间。但是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例如,P2P已经存在各类的违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等,监管条例的出现是金融监管部门,向全社会、各企业主体的一种监管思想的造势、宣告,作为监管金融机构的部门有权禁止非金融机构开展违规业务。

  第六方面,建立资管业务信息综合统一制度,这是上面监管部门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银监会保监会对此有不同意见,不同意人民银行直接掌握市场信息的综合统一,目前信息统一的制度尚未建立。

  第四点,我们的资管业务未来的方向是什么?

  未来的方向是回归真正的信托,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义了什么叫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业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处分的行为、处理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大家可以看到,什么叫信托?就是我把钱委托给你授业,简单说是首任支托代人理财。因此我想说,一切符合上述定义要素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资产管理业务,都应该属于信托行为。信托法从制定公布的第一天起,不仅仅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更是规范信托行为的。因为信托法第四条有约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这个条款,国务院办公厅在2001年12月国办101号文件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进行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不准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产管理的钱。成立了银监会厚,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多了,信托法的要领没变,我们需要的是国务院应该根据法律和现实,做出新的解释,对2001年国办的文件做出新的解释。这是我个人认为,各监管部门必须符合法律,必须符合国务院条例。部门定的是部门规章,小的必须服从大的,下面必须服从上面,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未来信托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有四条:

  1、规范受托委托行为;银行主要是以赚取利差为收入烦人金融机构,各类资管机构主要是以赚取手续费为收入的金融机构,因此一切以赚取资产管理手续费为主业务的机构,都必须受到信托法的制约。因此,各种形式的资管业务,要贯彻信托独立的原则。信托文件要具体、明确,受托人要恪守职责,履责要诚实信用、审慎有效。

  2、信托资产应该得到最大的保护。为防止受托人不诚实,不尽责,监管者对受托者的资金、资产,可以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准受托人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不准受托人自作主张挪作他用。

  3、资产管理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最低投资收益保障条款,即要打破刚性兑付。

  4、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市场欠发达,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和全社会现在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政府监管者有义务充分掌握市场上各类监管业务活动的信息,加强尽管,以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我认为以上的4条,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至于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监管问题及其他非法集资问题等,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我认为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的迎刃而解。以上是我就中国资管市场现状,多年来发展的教训,以及接下来怎么理解一行三会问准备出台的文件,和未来发展方向主要是什么,作为学者的的观点,谢谢大家!

(作者为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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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4

  他在演讲中指出,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规范受托委托行为,委托人资产得到最大保护,打破刚性兑付,信息充分披露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是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而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问题,以及其他非法集资问题,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解决了方向,其他问题自然也就明确了。

  以下为演讲实录:

  我谈四个观点:第一、当前资管必要性。第二、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业务指导意见的想法。第三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第四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回归真正的信托。

  第一点,关于资管的必要性问题。

  在座都是高学历的人,都有这方面的基础,我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第一方面,中国经济这么快发展,人均收入不停的加速增长,传统的银行,传统的资本市场的业务已经不能适应我们储蓄者,或者说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第二方面,因为金融市场在不停的深化,产品的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需要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帮助投资者经营。

  第三方面,本世纪以来在市场业务上的各类创新,绝大多数是围绕资管产品,但是这方面恰恰监管没有跟上,如果跟上的话,最近微信上就不会传由人民银行牵头,一行三会在征求意见,准备对这么庞大的资管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监管的指导意见,就不会出这个文件,这里面的教训太多了。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讲加强资管。发展资管业务很有必要,但加强资管业务同样很有必要。

  第二点,出台指导意见意味着什么?

  最近央行在征求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意味着要规范统一中国的资管市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当前的问题是,多年来我们的金融监管决策层,对资管市场的实质是信托行为。在这方面,我帮大家回顾一下。其实资管业务不是今天才有反应的,在2000年左右,对资管业务就已经有人提出来一些想法,面对当时证券公司在国债回购上的惨痛教训。2001年初在上海陆家嘴开会,针对当时中国受托理财市场上监管制度安排的欠缺不统一,以及正在暴露的严重问题和隐患,本人曾经呼吁要尽快构建中国统一的财产管理制度,或者说代客理财制度。大家可以看一下当时的财经杂志2001年第5号财经杂志等,了解我的观点。过了两年到了2002年左右,银监会承认了这个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市场纠纷不停的出现,投资风险不断的暴露,监管部门叫停声一片,首先是银监会在2003年3月叫停民生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后来同年2003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叫停银证理财计划等等。为此本人在5月份又进一步呼吁,必须结束委托理财政策多门的混乱局面,要统一协调理财市场的制度,而且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以前在国债回购的时候已经有惨痛的代价,这个报告当时送给了国务院有关领导,也转批了一行三会的主要负责人,而且在财经时报2003年5月24日,在报纸上也对有关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协调,不严肃性,以及已经发生的严重风险,提出了批评意见。

  2005年9月份,本人又进一步向国务院明确建议,由一行三会共同出台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方式和监管方式,明确建议一行三会尽快出台文件,统一规则,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建立监管协调平台,包括危机处理的协调机制,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但是到了今天,这个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人民银行刚刚才出台一行三会的征求意见稿。

  第三点,对于资管的认识;

  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怎么把握资管业务?从监管层也好,从市场进一步要开发新产品也好,从防范风险也好,从中国资管未来的方向,可能会是什么?我们先搞清楚资管业务的实质是什么?

  目前现状据有人统计,总规模88万亿,扣除重复计算60万亿左右。资管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私募在内,有8种,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保险资管、期货资管、公募资金、私募资金,可能还有遗漏。

  其实,中国目前的几类金融机构,都在做,也都可以做资管业务。资管业务的实质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它不是需要通过银行中介的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不是投资者自己决策,进行投资的股票投资,债券业务投资业务。而是典型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之所以市场上现在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混乱,主要的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政策文件不一致造成的。这一次央行出台的,关于统一资管业务的指导文件,涉及了很多方面,我如果帮大家解读一下,可以归纳为6项内容。

  第一方面,需要统一规范信托业务行为的本身的监管业务。一方面,本身是信托业务,应该怎么管。第二方面,资管基本依据是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比如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穿透式监管等等。这都是信托法所要求的。

  第二方面,有些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有些内容,应该是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进行思考的问题,除了微观审慎监管,监管机构对微观金融机构怎么监管,风险怎么控制。从国家角度,怎么保持经济稳定发展,保持资产泡沫的产生。从宏观审慎角度进行思考,比如说杠杆的问题,严格说这个问题本来不应该是信托业务中间考虑的问题。但是现实中间又大量存在,杠杆率是1倍,还是1.5倍,还是2倍。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宏观审慎管理中应该考虑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个问题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到今天怎么办?信托本来要讲什么?应该讲什么?这是我想讨论的第二方面。

  第三方面,新老划断问题,这是基于现实存在的问题,不能一下解决,亡羊补牢不能一下到位,这个是过渡时期采取的无奈的,不得已的措施。

  第四方面,打破刚需兑付,这是属于进一步需要强调、确认、坚守的市场原则。目前已经出台了破产条例。资产管理中间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意进行管理,损失自然是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但是这个问题在现在文件中强调很多。

  第五方面,对于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这部分本不应该写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中间。但是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问题,例如,P2P已经存在各类的违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等,监管条例的出现是金融监管部门,向全社会、各企业主体的一种监管思想的造势、宣告,作为监管金融机构的部门有权禁止非金融机构开展违规业务。

  第六方面,建立资管业务信息综合统一制度,这是上面监管部门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银监会保监会对此有不同意见,不同意人民银行直接掌握市场信息的综合统一,目前信息统一的制度尚未建立。

  第四点,我们的资管业务未来的方向是什么?

  未来的方向是回归真正的信托,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定义了什么叫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业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进行处分的行为、处理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大家可以看到,什么叫信托?就是我把钱委托给你授业,简单说是首任支托代人理财。因此我想说,一切符合上述定义要素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种资产管理业务,都应该属于信托行为。信托法从制定公布的第一天起,不仅仅是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更是规范信托行为的。因为信托法第四条有约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这个条款,国务院办公厅在2001年12月国办101号文件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进行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不准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产管理的钱。成立了银监会厚,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多了,信托法的要领没变,我们需要的是国务院应该根据法律和现实,做出新的解释,对2001年国办的文件做出新的解释。这是我个人认为,各监管部门必须符合法律,必须符合国务院条例。部门定的是部门规章,小的必须服从大的,下面必须服从上面,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要整顿目前混乱的市场管理,核心就是要把资产管理业务回归真正的信托,未来信托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有四条:

  1、规范受托委托行为;银行主要是以赚取利差为收入烦人金融机构,各类资管机构主要是以赚取手续费为收入的金融机构,因此一切以赚取资产管理手续费为主业务的机构,都必须受到信托法的制约。因此,各种形式的资管业务,要贯彻信托独立的原则。信托文件要具体、明确,受托人要恪守职责,履责要诚实信用、审慎有效。

  2、信托资产应该得到最大的保护。为防止受托人不诚实,不尽责,监管者对受托者的资金、资产,可以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准受托人建立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不准受托人自作主张挪作他用。

  3、资产管理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出现确保固定回报率之类的最低投资收益保障条款,即要打破刚性兑付。

  4、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在市场欠发达,投资者风险意识差,和全社会现在普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政府监管者有义务充分掌握市场上各类监管业务活动的信息,加强尽管,以确保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我认为以上的4条,是当前我国资管业务整顿的核心内容,必须坚守的底线,这是第一性的。至于资管市场中的杠杆率问题,投资内容和方式问题,监管中的穿透式监管问题及其他非法集资问题等,都是资管市场监管中派生的,是第二性问题,是基础性的。我认为只要坚守资管市场就是信托市场的核心要素,其他问题的迎刃而解。以上是我就中国资管市场现状,多年来发展的教训,以及接下来怎么理解一行三会问准备出台的文件,和未来发展方向主要是什么,作为学者的的观点,谢谢大家!

(作者为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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