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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减税降费与税制改革协调推进
发布时间:2023-03-09

      减税降费和协调配套的税制改革,不仅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问题,也是税制结构优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局的问题。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安排,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前所未有的力度体现了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更加积极”的中央指导方针在政府年度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在回应企业诉求、应对外部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化解不确定性和稳定市场预期等方面,都将产生十分积极的效应。

  减税降费与税收优化

  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需要掌握回应市场主体和纳税人诉求、努力做好减税降费工作的内在逻辑。

  认识减税降费问题,其逻辑起点是:客观地看,不能没有税。从很古老的时候就流传一句谚语式的话:只有死亡和税收无可逃避。因为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形态后,各个国家各级政府需要以规范化的税收为主要收入形式,取得公共资源来支持政府履行职能,“无政府主义”只能是乌托邦式的空想。既然政府的存在和政府的税收不可避免,那么接下来就要特别认识这种税收如何才能达到优化状态。除了税收的结构要合理之外,还要寻找所谓“最优税率”。在减税降费过程中,要使实际生活中的税率、税负,尽可能地趋向于依法征收、依法减免的优化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减税和降低税外负担,一定要特别注重放在一起来安排,把握好“全景图”。今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从20%降至最低16%。在落实好这一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要注重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积极考虑在各地基本养老缴费由税务机关统管之后,把基本养老金统筹提高到全社会层级的这一改革任务抓紧加以落实,这将明显提高基本养老基金“蓄水池”的互济功能,从而更有效地降低养老金缴费标准,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除了税收、五险一金、各种行政性收费之外,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实际的隐性负担和与制度成本相关的负担如何降低。比如进一步加快完成审批事项以节省企业时间成本,实施配套改革帮助企业降低在融资、物流等方面感受到的实际负担等。

  减税效果优化与税制改革

  在多年减税努力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运用可能减税的空间,配合税制改革,继续优化减税的效果和安排。

  第一,在现在构成最主要收入来源的间接税第一大税——增值税上做文章,继续加大减税力度。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要做好税负调整和实施细则等优化改进工作。在2019年大力度降低标准税率(从16%降至13%)亦降低了中间一档税率(从10%降至9%)的基础上,还应积极考虑下一步如何推进“三档变两档”的税率降低举措。针对某些行业面临的具体问题,如食品加工行业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收购发票,交通运输行业“无车承运”平台公司如何处理上下游的税款抵扣链条使之可以合理联结等,应积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可行解决方案。

  第二,积极做好深化消费税改革方案,择机推出具体改革措施。从分税制建立至今,消费税一直是中央税。目前应考虑的是,把原于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中可以放到后面消费环节征收的部分转交给地方,作为地方税收来源,以利于解决营改增之后地方没有大宗稳定收入来源的问题,助益于较快形成地方税体系。当然,对消费税内部各种税目与税率,也须一并作出改革和优化。某些形成高污染的产品(如某些类型的电池)应适当增加税负,某些带有炫耀性、奢侈性消费特征的产品(如私人游艇、私人飞机),也应适当加税;原来被看作奢侈品但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趋于中端化、大众化的产品(如某些品牌的美容化妆品)可适当减轻税负乃至从税目中取消。

  第三,深化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前些年的改革过程中,资源税以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为重点,启动了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的机制改进,在覆盖面上特别注重尽量把各种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都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近些年,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其后扩大试点范围到十个地方。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一大支柱,资源税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大方向是应把所有的资源开发对象,如一切金属、非金属矿藏,砂石等建材原料,森林,滩涂等,都纳入资源税的覆盖范围。

  第四,积极总结环境保护税相关改革经验,进一步细化其运行机制,配套考虑其他相关举措,使其在未来更好地发挥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集约利用的作用。

  第五,推进直接税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以优化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2018年取得了重要进展,除了将“起征点”提至每月5000元,还在综合计征、专项扣除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应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具体设计。比如,这一轮综合计征只有对劳动收入的综合,没有对非劳动收入的综合,下一步应考虑把综合征收的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并适当下调最高边际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计具体改革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公众参与,使税制改革(如房地产税改革)在立法与实施过程中,能够较好适应国情和现阶段的一系列特定条件约束,并根据实际情况施行动态细化和逐步改进。

  总之,减税降费和协调配套的税制改革,不仅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问题,也要更多考虑以税制结构优化服务于现代化发展改革全局和长远目标的问题。

(作者为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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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减税降费与税制改革协调推进
发布时间:2023-03-09

      减税降费和协调配套的税制改革,不仅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问题,也是税制结构优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全局的问题。

  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安排,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前所未有的力度体现了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更加积极”的中央指导方针在政府年度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在回应企业诉求、应对外部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化解不确定性和稳定市场预期等方面,都将产生十分积极的效应。

  减税降费与税收优化

  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需要掌握回应市场主体和纳税人诉求、努力做好减税降费工作的内在逻辑。

  认识减税降费问题,其逻辑起点是:客观地看,不能没有税。从很古老的时候就流传一句谚语式的话:只有死亡和税收无可逃避。因为人类社会进入国家形态后,各个国家各级政府需要以规范化的税收为主要收入形式,取得公共资源来支持政府履行职能,“无政府主义”只能是乌托邦式的空想。既然政府的存在和政府的税收不可避免,那么接下来就要特别认识这种税收如何才能达到优化状态。除了税收的结构要合理之外,还要寻找所谓“最优税率”。在减税降费过程中,要使实际生活中的税率、税负,尽可能地趋向于依法征收、依法减免的优化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减税和降低税外负担,一定要特别注重放在一起来安排,把握好“全景图”。今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从20%降至最低16%。在落实好这一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要注重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积极考虑在各地基本养老缴费由税务机关统管之后,把基本养老金统筹提高到全社会层级的这一改革任务抓紧加以落实,这将明显提高基本养老基金“蓄水池”的互济功能,从而更有效地降低养老金缴费标准,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除了税收、五险一金、各种行政性收费之外,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实际的隐性负担和与制度成本相关的负担如何降低。比如进一步加快完成审批事项以节省企业时间成本,实施配套改革帮助企业降低在融资、物流等方面感受到的实际负担等。

  减税效果优化与税制改革

  在多年减税努力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运用可能减税的空间,配合税制改革,继续优化减税的效果和安排。

  第一,在现在构成最主要收入来源的间接税第一大税——增值税上做文章,继续加大减税力度。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要做好税负调整和实施细则等优化改进工作。在2019年大力度降低标准税率(从16%降至13%)亦降低了中间一档税率(从10%降至9%)的基础上,还应积极考虑下一步如何推进“三档变两档”的税率降低举措。针对某些行业面临的具体问题,如食品加工行业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收购发票,交通运输行业“无车承运”平台公司如何处理上下游的税款抵扣链条使之可以合理联结等,应积极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可行解决方案。

  第二,积极做好深化消费税改革方案,择机推出具体改革措施。从分税制建立至今,消费税一直是中央税。目前应考虑的是,把原于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中可以放到后面消费环节征收的部分转交给地方,作为地方税收来源,以利于解决营改增之后地方没有大宗稳定收入来源的问题,助益于较快形成地方税体系。当然,对消费税内部各种税目与税率,也须一并作出改革和优化。某些形成高污染的产品(如某些类型的电池)应适当增加税负,某些带有炫耀性、奢侈性消费特征的产品(如私人游艇、私人飞机),也应适当加税;原来被看作奢侈品但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趋于中端化、大众化的产品(如某些品牌的美容化妆品)可适当减轻税负乃至从税目中取消。

  第三,深化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是地方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税种。在前些年的改革过程中,资源税以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为重点,启动了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的机制改进,在覆盖面上特别注重尽量把各种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都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近些年,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其后扩大试点范围到十个地方。作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一大支柱,资源税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大方向是应把所有的资源开发对象,如一切金属、非金属矿藏,砂石等建材原料,森林,滩涂等,都纳入资源税的覆盖范围。

  第四,积极总结环境保护税相关改革经验,进一步细化其运行机制,配套考虑其他相关举措,使其在未来更好地发挥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集约利用的作用。

  第五,推进直接税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以优化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在2018年取得了重要进展,除了将“起征点”提至每月5000元,还在综合计征、专项扣除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应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具体设计。比如,这一轮综合计征只有对劳动收入的综合,没有对非劳动收入的综合,下一步应考虑把综合征收的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非劳动收入,并适当下调最高边际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计具体改革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充分的公众参与,使税制改革(如房地产税改革)在立法与实施过程中,能够较好适应国情和现阶段的一系列特定条件约束,并根据实际情况施行动态细化和逐步改进。

  总之,减税降费和协调配套的税制改革,不仅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问题,也要更多考虑以税制结构优化服务于现代化发展改革全局和长远目标的问题。

(作者为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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