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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香:剖析一个案例 讲透一条法理
发布时间:2023-03-14

  中央党校党建研究部“领导干部执政案例研究”课题组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刘炳香教授,围绕《如何做事与做官》对某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某平息某市合资企业职工因薪酬问题引发的长达46天的群体聚集静坐请愿事件,进行了案例分析,在教学上,别开生面,引起了广大学员的兴趣,课堂讨论发言空前热烈。

  刘炳香教授,首先把讲课文本发给党校学员,让大家对事件前因、社会环境1万多人聚集、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然后列出6个不同的问题,请大家一起研究探讨,各自发表看法,站在公安厅陈副厅长的立场上你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等等,刘教授用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来调动大家的学习研究兴趣。理论应用于实践,并为改造自然、改造世界、改造社会发挥作用,才能彰显其真正的价值。

  为了解决这起劳资纠分,省里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政策问题,认为,“职工安置方案”确实存在为降低企业改革成本而与法律和政策不符合的问题。政府顾虑,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上不封顶的经济补偿的话,钱从那里出?该省系财政倒贴省,要做到支付补偿尽量低。改变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目前,职工情绪高涨,公司领导不愿意承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风险。政府考虑到,如果改变该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可能引发本省其它重组企业职工效仿,那样,全省补偿资金需要100亿左右,所以,省里对该事件没有及时做出决断。

  省处置领导小组先后派出5批人员到该市调解,同时也调集了大量警力维护现场,防止事件扩大化,防止矛盾上升,一个多月过去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聚集也有先前的几百人,上升到一二万人,香港媒体首先作了报道,内地媒体纷纷关注。此事也引起了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委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在某日的7点半,限期处理群众聚集请愿事件,中央政法委领导亲自到该省督办。

  由于负责该事件的公安厅长出国,省里临时指定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陈某任治保组组长,负责对事件进行处置。陈副厅长接到任务后,多次微服到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制订处置预案。

  他发现,有人利用职工的合理诉求,散发传单,煽动工人闹事,让罢工扩大化。实际上,工人已经很疲倦了,有的不想参加了,但组织者骂她们是叛徒、是汉奸等等,所以,罢工群众只好白天到厂门口静坐,晚上回家休息,每天晚上,有50人留守罢工现场。陈副厅长研究现场情况后,及时做出了应对措施,在中央限令平息事态的当夜,在没有发生任何流血和伤亡的情况下,妥善处置,连夜清理了现场,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善后处理,平息了罢工事件。

  讨论的话题是,陈副厅长在没有请示汇报的情况下,私自更改了上级的限令时间。延长7个小时,才进行处置。如何处理这起群体事件,刘教授事先没有告诉大家,所以各种应急处理方案,从不同的角度提了出来。1、同学们分析认为职工的诉求是正当合理的;2、大家一致认为事件定性应为人民内部矛盾;3、陈副厅长作为公职人员、该事件处置小组安保组长,对上级的命令指示应当无条件执行;4、如果强行驱散罢工群众,难免发生流血冲突事件;5、处置事件要面临替人民负责与替政府负责的双重考验:6、能不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推敲;7、事件处置对个人职务升迁考验等等,诸多现实问题摆了出来。

  大家认为陈副厅长对现场的研判,所做出的决定是科学的,对事件的妥善处置是得当的,应当立功,但他不请示汇报,更改执行时间应当受到处分,功过要分清;也有的同志讲,上级领导离现场远,只是听汇报作出的处置方案不一定严谨,上级指示在执行中允许现场主要领导创造性地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也有的同志讲,为人民认真做好事,不求做大官,才是共产党员的本色;也有的同志讲,做事就应该做官,官做得越大,为人民服务的面就会越宽,让不做事的人做官,会形成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党就会脱离群众,搞坏党风、政风。也有的同志讲了德国柏林的故事,一个士兵,打死了翻越柏林墙头的人,第二天东西德合并,柏林墙被拆除,这个士兵被起诉,士兵的辩护律师说,士兵是在履行职责和义务,开枪没罪。法官说,你为什么不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翻墙的人就不会死亡,最后这个士兵还是被判了极刑。这就是法律界最著名的一厘米法律效应。大家围绕履行职责与法律发生冲突怎么处置等问题,也进行了热烈研讨。

  刘教授最后就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当遇到权与法冲突时怎么办?她用公务员法作了进一步阐述,为同学们解疑释惑。《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需要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教授巧妙地设计了一个带有争议的话题,引导同学们一步步深入探讨解决的方案,在贯彻理论的同时,教会大家一种工作方法。要想做好一件事,光有热情还不够,还必须掌握政策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不唯上,不唯下,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以人为本,即使得罪一些人,赢得的还是多数人的赞扬。刘教授的这堂课赢得了满堂喝彩。

(作者为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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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炳香:剖析一个案例 讲透一条法理
发布时间:2023-03-14

  中央党校党建研究部“领导干部执政案例研究”课题组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刘炳香教授,围绕《如何做事与做官》对某省公安厅副厅长陈某平息某市合资企业职工因薪酬问题引发的长达46天的群体聚集静坐请愿事件,进行了案例分析,在教学上,别开生面,引起了广大学员的兴趣,课堂讨论发言空前热烈。

  刘炳香教授,首先把讲课文本发给党校学员,让大家对事件前因、社会环境1万多人聚集、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然后列出6个不同的问题,请大家一起研究探讨,各自发表看法,站在公安厅陈副厅长的立场上你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等等,刘教授用生活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来调动大家的学习研究兴趣。理论应用于实践,并为改造自然、改造世界、改造社会发挥作用,才能彰显其真正的价值。

  为了解决这起劳资纠分,省里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政策问题,认为,“职工安置方案”确实存在为降低企业改革成本而与法律和政策不符合的问题。政府顾虑,如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上不封顶的经济补偿的话,钱从那里出?该省系财政倒贴省,要做到支付补偿尽量低。改变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目前,职工情绪高涨,公司领导不愿意承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风险。政府考虑到,如果改变该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可能引发本省其它重组企业职工效仿,那样,全省补偿资金需要100亿左右,所以,省里对该事件没有及时做出决断。

  省处置领导小组先后派出5批人员到该市调解,同时也调集了大量警力维护现场,防止事件扩大化,防止矛盾上升,一个多月过去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聚集也有先前的几百人,上升到一二万人,香港媒体首先作了报道,内地媒体纷纷关注。此事也引起了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委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在某日的7点半,限期处理群众聚集请愿事件,中央政法委领导亲自到该省督办。

  由于负责该事件的公安厅长出国,省里临时指定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陈某任治保组组长,负责对事件进行处置。陈副厅长接到任务后,多次微服到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制订处置预案。

  他发现,有人利用职工的合理诉求,散发传单,煽动工人闹事,让罢工扩大化。实际上,工人已经很疲倦了,有的不想参加了,但组织者骂她们是叛徒、是汉奸等等,所以,罢工群众只好白天到厂门口静坐,晚上回家休息,每天晚上,有50人留守罢工现场。陈副厅长研究现场情况后,及时做出了应对措施,在中央限令平息事态的当夜,在没有发生任何流血和伤亡的情况下,妥善处置,连夜清理了现场,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善后处理,平息了罢工事件。

  讨论的话题是,陈副厅长在没有请示汇报的情况下,私自更改了上级的限令时间。延长7个小时,才进行处置。如何处理这起群体事件,刘教授事先没有告诉大家,所以各种应急处理方案,从不同的角度提了出来。1、同学们分析认为职工的诉求是正当合理的;2、大家一致认为事件定性应为人民内部矛盾;3、陈副厅长作为公职人员、该事件处置小组安保组长,对上级的命令指示应当无条件执行;4、如果强行驱散罢工群众,难免发生流血冲突事件;5、处置事件要面临替人民负责与替政府负责的双重考验:6、能不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推敲;7、事件处置对个人职务升迁考验等等,诸多现实问题摆了出来。

  大家认为陈副厅长对现场的研判,所做出的决定是科学的,对事件的妥善处置是得当的,应当立功,但他不请示汇报,更改执行时间应当受到处分,功过要分清;也有的同志讲,上级领导离现场远,只是听汇报作出的处置方案不一定严谨,上级指示在执行中允许现场主要领导创造性地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也有的同志讲,为人民认真做好事,不求做大官,才是共产党员的本色;也有的同志讲,做事就应该做官,官做得越大,为人民服务的面就会越宽,让不做事的人做官,会形成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党就会脱离群众,搞坏党风、政风。也有的同志讲了德国柏林的故事,一个士兵,打死了翻越柏林墙头的人,第二天东西德合并,柏林墙被拆除,这个士兵被起诉,士兵的辩护律师说,士兵是在履行职责和义务,开枪没罪。法官说,你为什么不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翻墙的人就不会死亡,最后这个士兵还是被判了极刑。这就是法律界最著名的一厘米法律效应。大家围绕履行职责与法律发生冲突怎么处置等问题,也进行了热烈研讨。

  刘教授最后就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当遇到权与法冲突时怎么办?她用公务员法作了进一步阐述,为同学们解疑释惑。《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需要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教授巧妙地设计了一个带有争议的话题,引导同学们一步步深入探讨解决的方案,在贯彻理论的同时,教会大家一种工作方法。要想做好一件事,光有热情还不够,还必须掌握政策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不唯上,不唯下,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以人为本,即使得罪一些人,赢得的还是多数人的赞扬。刘教授的这堂课赢得了满堂喝彩。

(作者为民生智库特邀研究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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