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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90年代提出的“第三次分配”,成为这场重磅会议的热词
发布时间:2023-03-11

    厉以宁教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提出和研究股份制的学者,“厉股份”这一称呼也广为人知……但很多人或许并不知道,近期备受热议的“第三次分配”,在中国最早也是由他提出。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三次分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理论,在国内最早是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创始院长厉以宁教授提出。1992年,他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次提出“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又做了进一步阐释。他表示,收入不应只有市场、生产要素进行首次分配,而是要政府加强调节、引导慈善事业的“三次分配”,通过“三次分配”可解决收入分配难题。

  厉以宁教授迄今已出版50多本经济学专著,对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也一以贯之。在《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经济学的伦理问题》、《文化经济学》等书中,厉以宁教授又从经济、伦理、文化等不同角度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与思考。

  摘自1992年厉以宁发表的《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

  01、市场和政府以外的“第三种力量”

  近期举行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三次分配”有何深意?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这一明确的信号与“十四五”期间“缩小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直接相关。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会议强调,“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

  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厉以宁教授始终关注与研究的问题。2018年出版的《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1978—2018》一书,集结了厉以宁从改革开放至今的40篇代表性论文。其中,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一文中,厉以宁教授深刻分析了“富强”的内涵与现实意义,并提出“争取实现最大的制度红利——社会和谐红利”,并用专门章节对“三次分配”进行解析。

  厉以宁教授指出,所谓“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而言的。市场主导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指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情况之下,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的人,按市场规律取得自己的那一份收入。但由于每个人获得的收入多少不一,总会形成收入的差距,而收入差距过大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于是就会有“第二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是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进行收入调节。比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也包括了对于财产较多的人征收的财产税(如房产税),对于贫困户则给予津贴、补助等,都属于“第二次分配”。政府通过收入的调节来缩小社会上的收入差距。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的收入都成为税后收入,而低收入人群不仅不用缴纳所得税、财产税,而且还能得到政府发给的津贴或补助。

  “第二次收入调节”以后,社会上还存在较大收入差距,这时就进入“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通过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此外,在针对洪水、地震、泥石流、长期干旱的地区救灾活动中,也会有不少人或向慈善机构捐献,或自行向受灾群众捐款,这些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第三次分配”的捐款数额是逐渐扩大的。中国也有相同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正日益完善。

  “第三次分配”与伦理、文化息息相关。厉以宁教授在《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专门列出“重视第三种调节——文化调节”一小节。他提出,在我国过去的几千年历史中,相当多时期处于动荡阶段。那时市场是失灵的,政府是瘫痪的,但社会之所以得以延续下来,靠的就是道德的力量。有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后,道德调节也应发挥作用。我们要重视第三种调节,即通过道德力量来调节,也就是文化调节。

  02、如何做好“三次分配”?

  厉以宁教授认为,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协调与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个空白。不管留下的空白较大还是较小,都意味着在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还有一些工作要去做。因此,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就突出了。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关于“如何做好三次分配”,厉以宁教授也指出过解决路径。

  厉以宁教授表示,第一次分配中,可以通过三个途径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第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为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不提高,当然无法提高劳动收入水平,那么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就下降了。而且一旦最低工资标准有所提高,其他相应工种和等级的工资待遇就会提高。第二,农产品销售价格要逐步提高。在农村,种粮食是最不挣钱的,种粮食的人是很穷的,所以农产品销售价格需要逐步提高。第三,要大力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农业产业化,让农民从延伸产业链条中得到更多实惠。

  厉以宁认为,在第二次分配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第一,对贫困户和灾民进行救济。政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出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扶贫项目。第二,利用税收调节。如个人所得税问题,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因为单身的人与有家庭有孩子的人,他们的负担是不一样的。第三,现在是到需要考虑遗产税、赠与税这样一些问题的时候了,这是第二次分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关于第三次分配,厉以宁表示,凡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应该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国外的一些经验。从第三次分配着手,相信可以缩小现在的贫富差距。

  收入分配问题,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也关乎改革发展稳定之大局。第三次分配也越发受到高层和各方关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此次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再次释放出重要信号。经济学家们认为,要进一步扩展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增加个人捐赠的规模和总量,将潜力发挥出来,还需要制定好相关的制度和政策。

  厉以宁教授,男,汉族,中共党员、民盟盟员,1930年11月出生,江苏仪征人,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曾任民盟中央副主席,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他是我国最早提出股份制改革理论的学者之一,参与推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持起草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参与推动出台非公经济36条以及非公经济新36条,对我国经济改革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另外,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国有农垦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低碳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荣获教育部第六届及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2018年12月18日,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被授予“改革先锋称号”。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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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90年代提出的“第三次分配”,成为这场重磅会议的热词
发布时间:2023-03-11

    厉以宁教授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提出和研究股份制的学者,“厉股份”这一称呼也广为人知……但很多人或许并不知道,近期备受热议的“第三次分配”,在中国最早也是由他提出。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三次分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理论,在国内最早是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创始院长厉以宁教授提出。1992年,他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次提出“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又做了进一步阐释。他表示,收入不应只有市场、生产要素进行首次分配,而是要政府加强调节、引导慈善事业的“三次分配”,通过“三次分配”可解决收入分配难题。

  厉以宁教授迄今已出版50多本经济学专著,对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也一以贯之。在《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经济学的伦理问题》、《文化经济学》等书中,厉以宁教授又从经济、伦理、文化等不同角度对“收入分配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讨与思考。

  摘自1992年厉以宁发表的《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

  01、市场和政府以外的“第三种力量”

  近期举行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三次分配”有何深意?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这一明确的信号与“十四五”期间“缩小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直接相关。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会议强调,“我们正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

  如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厉以宁教授始终关注与研究的问题。2018年出版的《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1978—2018》一书,集结了厉以宁从改革开放至今的40篇代表性论文。其中,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一文中,厉以宁教授深刻分析了“富强”的内涵与现实意义,并提出“争取实现最大的制度红利——社会和谐红利”,并用专门章节对“三次分配”进行解析。

  厉以宁教授指出,所谓“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而言的。市场主导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指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情况之下,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的人,按市场规律取得自己的那一份收入。但由于每个人获得的收入多少不一,总会形成收入的差距,而收入差距过大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于是就会有“第二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是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进行收入调节。比如,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也包括了对于财产较多的人征收的财产税(如房产税),对于贫困户则给予津贴、补助等,都属于“第二次分配”。政府通过收入的调节来缩小社会上的收入差距。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的收入都成为税后收入,而低收入人群不仅不用缴纳所得税、财产税,而且还能得到政府发给的津贴或补助。

  “第二次收入调节”以后,社会上还存在较大收入差距,这时就进入“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通过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献,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此外,在针对洪水、地震、泥石流、长期干旱的地区救灾活动中,也会有不少人或向慈善机构捐献,或自行向受灾群众捐款,这些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第三次分配”的捐款数额是逐渐扩大的。中国也有相同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正日益完善。

  “第三次分配”与伦理、文化息息相关。厉以宁教授在《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专门列出“重视第三种调节——文化调节”一小节。他提出,在我国过去的几千年历史中,相当多时期处于动荡阶段。那时市场是失灵的,政府是瘫痪的,但社会之所以得以延续下来,靠的就是道德的力量。有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后,道德调节也应发挥作用。我们要重视第三种调节,即通过道德力量来调节,也就是文化调节。

  02、如何做好“三次分配”?

  厉以宁教授认为,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协调与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个空白。不管留下的空白较大还是较小,都意味着在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还有一些工作要去做。因此,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就突出了。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关于“如何做好三次分配”,厉以宁教授也指出过解决路径。

  厉以宁教授表示,第一次分配中,可以通过三个途径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第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因为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不提高,当然无法提高劳动收入水平,那么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就下降了。而且一旦最低工资标准有所提高,其他相应工种和等级的工资待遇就会提高。第二,农产品销售价格要逐步提高。在农村,种粮食是最不挣钱的,种粮食的人是很穷的,所以农产品销售价格需要逐步提高。第三,要大力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农业产业化,让农民从延伸产业链条中得到更多实惠。

  厉以宁认为,在第二次分配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第一,对贫困户和灾民进行救济。政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出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扶贫项目。第二,利用税收调节。如个人所得税问题,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因为单身的人与有家庭有孩子的人,他们的负担是不一样的。第三,现在是到需要考虑遗产税、赠与税这样一些问题的时候了,这是第二次分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关于第三次分配,厉以宁表示,凡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应该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这也是国外的一些经验。从第三次分配着手,相信可以缩小现在的贫富差距。

  收入分配问题,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也关乎改革发展稳定之大局。第三次分配也越发受到高层和各方关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此次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再次释放出重要信号。经济学家们认为,要进一步扩展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增加个人捐赠的规模和总量,将潜力发挥出来,还需要制定好相关的制度和政策。

  厉以宁教授,男,汉族,中共党员、民盟盟员,1930年11月出生,江苏仪征人,民生智库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曾任民盟中央副主席,第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他是我国最早提出股份制改革理论的学者之一,参与推动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持起草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参与推动出台非公经济36条以及非公经济新36条,对我国经济改革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另外,在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国有农垦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低碳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荣获教育部第六届及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2018年12月18日,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被授予“改革先锋称号”。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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